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第22條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2條

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經審查小組決議通過者,主管機關得與土地所有權人就核定之改善計畫內容作成完成協商紀錄。 前項完成協商紀錄,得以行政契約、協議、切結書或其他方式為之。 土地所有權人未依核定改善計畫內容及期限完成建築使用,除第一項完成協商紀錄另有約定外,視為屆期未與主管機關完成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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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