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第23條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3條

土地所有權人自作成完成協商紀錄翌日起,應依核定改善計畫內容及期限完成建築使用,並按月作成執行進度表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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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