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第27條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7條

主管機關於送交前條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前,應辦理查估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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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