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第26條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6條

閒置土地之合理價格,在中央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在直轄市、縣(市)由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