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第32條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32條

閒置土地應買人應為興辦工業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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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