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第31條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31條

主管機關於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執行強制拍賣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囑託文書。 二、強制拍賣書面處分及送達證明文件。 三、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囑託文書應載明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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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