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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第5條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於公告閒置土地前,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於所定期限內陳述意見。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通知陳述意見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將認定為閒置土地之事由及其法規依據。 三、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出其有本條例
第四十六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正當理由之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之陳述書。 四、提出陳述書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 五、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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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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