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第5條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於公告閒置土地前,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於所定期限內陳述意見。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通知陳述意見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將認定為閒置土地之事由及其法規依據。 三、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出其有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正當理由之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之陳述書。 四、提出陳述書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 五、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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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