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第4條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公告之閒置土地,應製作閒置土地清冊,並得隨時輔導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完成建築使用。 前項閒置土地清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座落之產業園區、工業區或工業用地。 二、土地所有權人。 三、利害關係人。 四、地段、地號及面積。 五、公告之日期與文號。 六、經認定為閒置土地之事由。 七、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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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