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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技術輔導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應就各輔導單位所執行技術輔導工作之成效進行評估與考核,作 為審查輔導單位研究發展計畫預算重要依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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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