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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技術輔導辦法 第5條

輔導單位依廠商申請,得就左列事項提供輔導: 一、提供國內、外技術資訊。 二、協助廠商引進國外技術。 三、技術移轉。 四、技術諮詢。 五、其他相關技術輔導工作。 為提供前項輔導,輔導單位應訂定執行要點及廠商申請程序,並得酌收服 務費。 前項執行要點、申請程序及收費辦法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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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