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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0條

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應記載項目如下: 一、農產品經營業者之名稱及地址;如為集團驗證者,應註明其成員名稱。 二、產品品項。 三、驗證基準之名稱。 四、驗證有效期間。 五、生產地點之地籍資料。 六、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之名稱。 前項所定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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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