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 第11條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1條

農產品經營業者生產產銷履歷農產品所需之生產原料與資材,均須正確記錄其物種、品名、供應者、取得時間、供應批次及原料資材之批號或追溯碼。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