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 第15條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5條

產銷履歷農產品批次之編定方式如下: 一、生產物種之品項、生產區域、生產期間、作業流程或使用資材不同之農產品,視為不同之批次,應分別編定批次編號。 二、多批次農產品之混合,或經過不同之農產品經營業者儲藏、加工、分裝、販售,視為不同批次,應分別編定新批次編號。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