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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6條

農產品經營業者應依據產銷履歷農產品之批次編定追溯碼及張貼標示,以供追蹤及追溯產品使用。 前項所定追溯碼不得轉貼於其他批次產品或出借他人使用,並不得發生無法查詢產銷資訊之情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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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