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機操作器之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反時限斷路器及模殼式開關以外之操作器,在使用電壓下之馬力額定,不得小於電動機之馬力額定。
二、以安培為額定之分路反時限斷路器或模殼式開關,得作為所有電動機之操作器。
三、任兩導線間之標稱電壓不得超過電動機操作器之額定電壓。
二馬力以下且三百伏特以下固定式電動機之操作器得為下列規定之一種:
一、安培額定不小於電動機滿載電流二倍之一般型開關。
二、僅適用於交流之一般型手捺開關,且電動機滿載電流不大於該開關安培額定百分之八十。
轉矩電動機之操作器應為連續責務,且其滿載電流不得小於電動機銘牌標示之額定電流。以馬力為額定而未標示上列額定電流之電動機操作器,其等值額定電流應依
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之馬力額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