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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41條

每具電動機應有個別操作器。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電動機額定為六百伏特以下,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其單一操作器額定不小於群組中所有電動機依第二百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決定之等值馬力者,得控制群組電動機: (一)數具電動機同時驅動單一機器之數個部分,例如金屬及木工機、電動起重機、吊車或類似裝置。 (二)群組電動機有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 (三)群組電動機裝設於同一房間且位於操作器處可視及範圍內。 二、分路之隔離設備符合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作為操作器者,得控制一具以上之電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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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