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具電動機應有個別操作器。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電動機額定為六百伏特以下,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其單一操作器額定不小於群組中所有電動機依
第二百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決定之等值馬力者,得控制群組電動機:
(一)數具電動機同時驅動單一機器之數個部分,例如金屬及木工機、電動起重機、吊車或類似裝置。
(二)群組電動機有
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
(三)群組電動機裝設於同一房間且位於操作器處可視及範圍內。
二、分路之隔離設備符合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作為操作器者,得控制一具以上之電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