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下列各款規定情形外,以導線管、非金屬被覆電纜、MI電纜、金屬被覆電纜或其他電纜等配線,於每一條導線接續點、進出點、開關點、連接點、終端點或拉線點,應裝設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或導管穿線匣等加以保護:
一、導線槽附有可拆卸式蓋板,且蓋板裝設於可觸及處。
二、屬於整套型設備之接線盒或配線箱得替代線盒。
三、電纜進出之導線管作為電纜支撐或保護,且於導線管終端採用避免電纜受損之配件。
四、非金屬被覆電纜採用整套型封閉箱體之配線用裝置,並有支架將該裝置固定於牆壁或天花板。
五、MI電纜直線接續採用可觸及之配件。
六、中間接續點、開關點、終端點或拉線點位於下列規定之一:
(一)配電箱內。
(二)裝有開關、過電流保護裝置或電動機控制器之封閉箱體內,且有充足之容積。
(三)電動機控制中心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