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線盒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照明燈具及插座之裝設位置應採用出線盒。但明管配線之末端或類似情況得採用木台。
二、出線盒裝設符合
第三百十五條規定,並能承受照明燈具、燈座或用電器具之重量,且其重量未超過二十三公斤者,得支撐該燈具、燈座或用電器具於牆壁或天花板。若該燈具、燈座或用電器具重量超過二十三公斤,以出線盒支撐於天花板時,應另有其他獨立且牢固之支撐。
三、以出線盒或其系統作為懸吊式風扇唯一支撐者,應採用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適合此用途者,且風扇重量不得超過三十二公斤。
四、出線盒供地板內插座使用者,應採用適合裝設於地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