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366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66條

以吊線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吊線應在末端及中間位置加以支撐。電纜不得與支撐吊線或任何結構構件牆壁或導管等接觸。 二、以吊線架設電纜,其支持點間隔應為十五米以下,且能承受該電纜重量。該吊線架設之電纜不得受有張力,並應採用吊鉤或紮線妥為架設,其間隔應保持五百毫米以下。
AI 白話解釋
← 第365條看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全文第36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