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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373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73條
插座出線口應裝設於分路,並符合
第四十六條
至
第四十八條
及下列規定: 一、插座裝設於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分路應採用接地型,且僅能裝設於符合其額定電壓及額定電流之電路。但符合
第四十九條
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插座及可撓軟線連接器配有設備接地導線之接點者,其接點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三、插座及可撓軟線連接接頭之接地接點,應連接至其電源電路之設備接地導線分路配線應有設備接地導線連接至插座或可撓軟線連接接頭之設備接地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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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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