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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460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60條
燈用軌道應加以固定,使每一固定點皆能支撐其可能裝設之照明燈具最大重量。 燈用軌道單節一‧二米以下者,應有二處支撐。燈用軌道之延長部分,每一單節未超過一‧二米者,應增加一處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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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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