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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61條

燈用軌道應有堅固之軌槽。軌槽內應可裝設導體及插接照明燈具,並應防止外物填塞及意外碰觸帶電部分。 不同電壓之燈用軌道器材不得互用。 燈用軌道之銅導體應採用五‧五平方毫米以上,軌道末端應有絕緣及加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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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