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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85條

第一類場所之變壓器及電容器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種場所: (一)內含可燃性液體之變壓器及電容器,應裝設於符合第八章第五節第二款規定及下列規定之變電室內: 1.變電室與第一種場所之間無裝設門窗或其他開口。 2.有良好充足之通風,以連續排除易燃性氣體或揮發氣。 3.通氣孔或通風管道之出口位於建築物外之非分類場所。 4.通氣孔或通風管道有足夠大小可釋放變電室內之爆炸壓力,且建築物內所有通風管道為鋼筋混凝土構造。 (二)不含可燃性液體之變壓器及電容器應裝設於符合前目規定之變電室內,或為適用於第一種場所之設備。 二、第二種場所: (一)變壓器應符合第三章第十節或第八章第五節之適用規定。 (二)電容器應符合第三章第十一節或第八章第七節之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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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