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場所之信號、警報、遙控及通訊系統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設於第一種場所應為適用於第一種場所者,其配線應符合
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
第四百七十五條及
第四百七十七條規定。
二、第二種場所:
(一)開關、斷路器及按鈕開關、電驛、警鈴、警笛等之開閉接點,應裝設於適用第一類第一種場所之防爆(XP)型封閉箱體或吹驅及正壓封閉箱體內。但啟斷電流之接點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裝設於一般型封閉箱體內:
1.浸於油中。
2.包封於完全密封防止氣體或揮發氣進入之腔室。
3.裝設於非引火性電路中。
4.為非引火性元件部分。
(二)電阻器、電阻裝置、熱離子管、整流器及其他類似之設備,應符合
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
(三)避雷保護裝置及熔線應裝設於封閉箱體內;該封閉箱體得為一般型。
(四)配線與密封應符合
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二項、
第四百七十六條及
第四百七十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