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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95條

於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塵而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之第二類第一種場所及第二種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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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