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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條

依本規則規定裝用之用電設備或器具應符合國家標準(簡稱CNS)、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簡稱IEC)標準、國際通用標準或其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 依本規則規定辦理之設計者應確認用電設備或器具適用於其所裝設之用途或場所,並經前項規定標準檢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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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