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除另有規定外,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接戶線:指由電業供電線路引至接戶點或進屋點之導線。
二、進屋線:指由進屋點引至用戶總開關箱之導線。
三、用戶用電線路:指進屋點起至用戶用電器具間之進屋線、幹線、分路、回路及配線,簡稱線路。
四、用戶總開關:指用戶總開關箱內具啟斷故障電流能力,且能同時啟斷進屋線各非接地導線之開關。
五、用戶配線(系統):指包括電力、照明、控制及信號電路之用戶用電線路配置,包含永久性及臨時性之設備、配件等裝置。
六、電壓:
(一)標稱電壓:指電路或系統電壓等級之通稱數值,例如一百十伏特、二百二十伏特或三百八十伏特。惟電路之實際運轉電壓於標稱值容許範圍上下變化,仍可維持設備正常運轉。
(二)線間電壓:指電路中任兩非接地導線間最大均方根值(rms)(有效值)之電位差。
(三)對地電壓:指接地系統之非接地導線與電路接地點,或非接地導線與被接地導線間之電壓。
七、導線:指用以傳導電流之金屬線纜,包括裸導線、絕緣導線及電纜。
八、單線:指由單股裸銅線所構成之導線,又名實心線。
九、絞線:指由多股裸銅線扭絞而成之導線。
十、可撓軟線:指由細小銅線組成,外層並以橡膠或塑膠為絕緣及被覆之可撓性導線。
十一、安培容量:指在使用條件下不超過導線之額定溫度,導線可連續承載之最大電流,以安培為單位。
十二、分路:指最後一個過電流保護裝置與導線出線口間之線路。按其特殊用途,相關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專用分路:指專門供電給同一用途或場所用電器具使用之分路。
(二)多線式分路:指由二條以上有電位差之非接地導線,及一條與其他任一條非接地導線間有相同電位差之被接地導線組成之分路,且該被接地導線被接至中性點或系統之中性線端子板。
十三、幹線:指分路開關上游之線路。
十四、需量因數:指在特定時段內,一個系統或部分系統之最大需量與該系統或部分系統總連接負載之比值。
十五、連續負載:指可持續達三小時以上之最大電流負載。
十六、責務:
(一)連續責務:指負載定額運轉於一段無限定長之時間。
(二)間歇性責務:指負載交替運轉於負載與無載,或負載與停機,或負載、無載與停機之間。
(三)週期性責務:指負載具週期規律性之間歇運轉。
(四)變動責務:指運轉之負載及時間均可能大幅變動。
十七、用電設備:指用戶為接收電能所裝置之導線、變壓器、開關等設備。
十八、用電器具:指以標準尺寸或型式製造,且安裝或組合成一個具備單一或多種功能等消耗電能之器具,例如電子儀表、化學器材、加熱裝置、照明燈具、電動機、洗衣機、冷氣機等。
十九、配電裝置:指承載或控制電能,作為其基本功能之電氣系統單元,例如開關、斷路器、隔離設備、控制器、插座等,而不包括導線。
二十、配件:指用戶配線系統中主要用於達成機械功能而非電氣功能之零件,例如鎖緊螺母、套管或其他組件等。
二十一、壓力接頭:指藉由機械壓力連接而不採用銲接方式連結二條以上之導線,或連結一條以上導線至一端子之器材,例如壓力接線端子、壓接端子或壓接套管等。
二十二、帶電部分:指帶電之導電性元件。
二十三、暴露:
(一)暴露(用於帶電部分時):指帶電部分無適當防護、隔離或絕緣,可能造成人員不經意碰觸、接近或逾越安全距離。
(二)暴露(用於配線方法時):指置於或附掛在配電盤表面或背面之配線方法,設計上為可觸及。
二十四、封閉:指被外殼、箱體、圍籬或牆壁包圍,以避免人員意外碰觸帶電部分。
二十五、敷設面:指用以裝設電路之建築物面。
二十六、明管:指顯露於建築物表面之導線管。
二十七、隱蔽:指利用建築物結構或其外部裝飾使成為不可觸及。在隱蔽式管槽內之導線,即使抽出後成為可觸及,亦視為隱蔽。
二十八、可觸及:指接觸設備或配線時,需透過攀爬或移除障礙始可進行操作。依其使用狀況不同分別定義如下:
(一)可觸及(用於設備):指設備未上鎖、置於高處或以其他有效方式防護,仍可靠近或接觸。
(二)可觸及(用於配線方法):指配線在不損壞建築結構或其外部裝潢下,即可被移除或暴露。
二十九、可輕易觸及:指接觸設備或配線時,不需攀爬或移除障礙,亦不需可攜式梯子等,即可進行操作、更新或檢查工作。
三十、可視及:指一設備可以從另一設備處看見,或在其視線範圍內,該被指定之設備應為可見,且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