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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509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09條
第二類場所用電設備或器具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設於第一種場所應為適用於第一種場所者。 二、第二種場所: (一)電力加熱之設備或器具應為適用於第二種場所者。金屬外殼包封輻射型加熱器具備塵密功能,且依
第四百七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得適用於第二種場所。 (二)設備或器具以電動機驅動者,該電動機應符合
第五百零六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三)開關、斷路器及熔線應符合
第五百零四條
第二款規定。 (四)變壓器、電磁線圈、阻抗線圈及電阻器應符合
第五百零五條
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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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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