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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1條

由幹線供電之負載應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計算各分路之負載總和,再乘以需量因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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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