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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3條

非住宅場所之插座負載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計算者,得適用表五三規定之幹線需量因數。該負載得併入照明負載計算,並得適用表五二規定之幹線需量因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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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