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66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66條

進屋線路與其他管路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屋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及其他金屬物間,應保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有絕緣管保護者,不在此限。 二、進屋線路與燃氣供給管路間應保持一米以上之間隔。
AI 白話解釋
← 第65條看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全文第6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