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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67條

並排磚構造或混凝土構造樓房,若分為數戶供電者,起造人應埋設共同接戶導線管。該管應考慮將來可能之最大負載,選用適當之管徑。 供電戶數為四戶以下,共同接戶導線管埋設於建築物橫梁者,最小管徑不得小於五十二毫米;埋設於地下者,最小管徑不得小於八十毫米。但經設計者確認負載較輕之供電戶,戶數得酌予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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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