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7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7條

供應電燈、電力、電熱或該等混合負載之低壓幹線及其分路,其電壓降均不得超過標稱電壓百分之三,兩者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