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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73條

筒型熔線及熔線座依下列規定選用: 一、一千安培以下筒型熔線及其熔線座應依其電流分級為三十安培、六十安培、一百安培、二百安培、四百安培、六百安培、一千安培。 二、筒型熔線及其熔線座應按其分級做不同尺寸之設計,以免誤裝於較高電壓或電流之熔線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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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