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能系統連接其他電力電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二個以上電力電源供電之負載隔離設備於啟斷位置時,應能啟斷所有電源。
二、與其他交流電力電源併聯運轉之儲能系統,應採用併聯型變流器。
三、輸配電業電源中斷時,儲能系統之併聯型變流器應自動隔離與輸配電業電源連接之所有非接地導線,並應於輸配電業電源恢復供電時,始得重新閉合。但與輸配電業有約定於其規定時間內自動隔離者,依其約定辦理。
四、儲能系統與其他交流電力電源間之不平衡連接,應符合
第一千零三條規定。
五、儲能系統與電力電源之連接,應符合
第九百九十四條規定。
六、與輸配電業責任分界點之系統保護協調符合輸配電業所訂有關併聯技術要點規定者,得逆送電力至電力網。
七、獨立運轉之儲能系統輸出,應符合
第八百六十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