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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974條

緊急電源系統於下列情形時應有聲光信號指示裝置: 一、緊急電源故障。 二、緊急電源承載中。 三、蓄電池充電器停止運作。 四、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且電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一千安培以上Y接中性點直接接地緊急電源系統之接地故障。 前項第四款之接地故障信號指示裝置規定如下: 一、接地故障感測器應裝設於緊急電源主系統隔離設備之處或電源側,且該裝置之接地故障電流最大設定值為一千二百安培。 二、處理接地故障方法之說明應置於感測器處或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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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