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第973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973條

緊急電源系統切換設備應為雙投自動切換開關(ATS),或開關間有電氣性與機械性之互鎖裝置,並應能避免在切換操作時,不慎導致經常電源與緊急電源供電端相連。但開關設置於不同配電盤者,得僅有電氣性互鎖裝置。 若需短暫併聯者,應經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同意。用戶電源發電系統及切換設備設計與經常電源併聯運轉者,應符合本章第三節規定。 切換設備得予旁路及隔離。使用旁路隔離開關之電路直接供電時,應避免不慎與電源併聯運轉。
AI 白話解釋
← 第972條看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全文第97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