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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計畫審查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用水計畫審查收費標準規範了用水計畫的審查程序及相關收費標準,目的是為了確保用水計畫的合理性及審查效率,同時也規範了審查機關的作業流程及經費來源。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11-24・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七條
及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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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用水計畫審查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計畫用水量日平均在三百立方公尺以上,且在三千立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三萬元。 二、計畫用水量日平均超過三千立方公尺,且在二萬立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六萬元。 三、計畫用水量日平均超過二萬立方公尺者,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四、依水利法
第五十四條之三
第六項規定提出用水計畫之計畫用水量,自提出當年度起無增加者,每件新臺幣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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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受理機關收受用水計畫後,認為其程序及書件符合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並退回用水計畫。 受理機關於申請人依規定繳費後,經審查其計畫用水量已達另一用水量之收費標準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繳差額;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並退回用水計畫。但計畫用水量經審查應予減少,致未達原已繳交之水量收費標準者,不退還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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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銀行本行本票、郵政匯票或即期支票繳納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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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審查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外,不得要求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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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用水計畫經核定後,申請修正用水計畫者,以各類水源增加之計畫用水量日平均總量依
第二條
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收費;計畫用水量日平均增加未達三百立方公尺者,依
第二條
第一款規定收費;申請廢止、撤銷、核減用水量者,免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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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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