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 第4條

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申請設立石油輸入業經營許可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十五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