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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申請經營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五萬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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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