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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8條

同時申請經營石油煉製、輸入或輸出中二項以上業者,其審查費依收費標準最高者收取之;同時申請經營石油輸出及汽、柴油批發業者,其審查費依該二項收費標準擇一收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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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