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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17條

林業設施不作為經營管理森林使用時,應恢復作原來造林植生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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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