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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15條

第 三 章 林業設施
申請林業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生產計畫。 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五、申請用地之林業使用現況及經營概況。 六、設施建造方式及使用期程。 七、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八、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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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設施」的其他條文

第16條林業設施分為下列各類:一、林業經營設施:指供竹木育苗、造林、撫育、伐採、集材、搬運、造材、貯…第17條林業設施不作為經營管理森林使用時,應恢復作原來造林植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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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