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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第19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19條
自然保育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野生動物保育設施:指供野生動物收容、暫養、救護等設施及野生動物觀測研究之設施。 二、自然保護區域管理設施:指供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自然保護區之管理、監測、解說之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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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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