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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第20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20條
申請水產養殖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生產計畫。 四、申請用地使用現況、經營概況及鄰接區域現況分析。 五、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六、設施建造方式。 七、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八、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九、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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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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