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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21條

水產養殖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指供室外水產養殖直接生產之設施。 二、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指供室內水產養殖直接生產之設施。 三、水產養殖管理設施:指供管理水產養殖場所需之設施。 四、水產品初級加工、集貨包裝處理設施:指供養殖水產品初級加工、集貨、包裝使用之設施。 五、箱網、牡蠣養殖管理設施:指供箱網、牡蠣養殖經營所需之管理設施。 六、定置漁業管理設施:指供定置漁業經營所需之管理設施。 七、其他水產養殖設施:指前六款以外,直接與水產養殖經營有關之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四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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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