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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 第13條

現役軍人兵籍卡之管理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留守業務署依陸、海、空軍現役人數,管理全部兵籍卡。 二、留守業務執行單位依其編制順序管理。 三、團管區依陸、海、空軍區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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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