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留守業務規程 › 第12條

留守業務規程 第12條

兵籍卡建立及列管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留守業務執行單位於服役人員初次入營十五日內,飭當事人填報兵籍 卡三份,並根據人事資料查核相符後,除一份存查外,兩份分送留守 業務署及所屬團管區 (無眷在臺者填報二份團管區免送) 。 二、應召或志願入營之後備軍人,由所屬團管區將當事人之兵籍卡抽出校 正後,一份送該團管區留守業務承辦人,一份送入營單位,一份送留 守業務署列管。 三、在教育召集期間,志願留營者,其兵籍卡應由所屬團管區分別依本條 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四、服役期滿志願留營人員兵籍卡,由執行單位檢出登記留營年限後繼續 列管,並以團管區為單位,繕造志願留營名冊 (如附件二) ,分送留 守業務署,所屬團管區,及縣市政府辦理登記與繼續列管事宜。 五、憲兵訓練中心代訓之警官警察學校學生,依本條第一款之規定,建立 兵籍卡三份,俟結訓返校時,送其所屬團管區納入後備軍人資料袋。 六、大專學生於預備軍官分科教育時,由該訓練單位依本條第一款之規定 ,負責建立兵籍卡,分送有關單位列管。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留守業務規程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