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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 第15條

現役軍人退伍、解召或因故離營時,留守業務執行單位應將當事人之兵籍 卡裝入兵籍資料袋內,依照兵籍規則第廿三條各項規定,辦理移送外,並 依左列規定辦理離營手續: 一、各執行單位所屬官兵離營時,以團管區為單位,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之規定,將離營名冊分送留守業務署及所屬團管區。 二、留守業務署收到前款離營名冊後,即將當事人兵籍卡轉移所屬團管區 。 三、團管區收到執行單位及留守業務署所送退伍人員兵籍卡後,連同自存 一份,一併裝入後備軍人資料袋內列管,俟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時, 再分送新屬執行單位及留守業務署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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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