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退伍、解召或因故離營時,留守業務執行單位應將當事人之兵籍
卡裝入兵籍資料袋內,依照兵籍規則第廿三條各項規定,辦理移送外,並
依左列規定辦理離營手續:
一、各執行單位所屬官兵離營時,以團管區為單位,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之規定,將離營名冊分送留守業務署及所屬團管區。
二、留守業務署收到前款離營名冊後,即將當事人兵籍卡轉移所屬團管區
。
三、團管區收到執行單位及留守業務署所送退伍人員兵籍卡後,連同自存
一份,一併裝入後備軍人資料袋內列管,俟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時,
再分送新屬執行單位及留守業務署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