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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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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 第16條
逃亡經通緝有案,或因案停役人員之兵籍卡,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逃亡經通緝有案,或因案被判處徒刑人員之兵籍卡,留守業務執行單 位應另案保管,並列入「人事異動訂正表」通報留守業務署及所屬團 管區。 二、判處徒刑人員,服刑期滿准予回役或因案判決無罪者,其兵籍卡由執 行單位移送新屬單位列管,並按人事異動辦理通報,免予回役者,其 兵籍卡依退伍人員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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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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